电工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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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辽宁读者李玲问:供电营业机构或供电企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行政责任是什么?《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的用户负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还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供电。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活的情况下,应当向用户连续供电,不得中断供电。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用户违法用电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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