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总可捕量制度是渔业资源管理的产出控制措施,提高近海渔船管理组织化水平有助于推进我国实施限额捕捞制度。目前,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和广东5省已开展限额捕捞试点工作,从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实践来看,提高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化水平是承接和参与限额捕捞制度的基础。温州市通过创新合作社+渔船管理模式,构建了捕捞+加工+运输的海上生产链条,保证了单鱼种丁香鱼限额捕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笔者在实地调研和文献查阅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我国近海捕捞渔船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有限、乡镇政府参与管理的代理权限不足、村委会参与管理的动力不足。为促进限额捕捞制度深入实施,本文提出推广应用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化的福州模式、做好限额捕捞试点工作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创新的衔接、开展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研究等对策建议,旨在服务近海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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