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学角度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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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靳怀宇.从立法学角度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存在的问题[J].甘肃农业,2006(5):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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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靳怀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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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系,河南,焦作,454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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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不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违背了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违背了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指导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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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指导 司法解释 立法目的 立法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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