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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受到法律制裁
作者姓名:
高建邻
摘 要:
2003年6月,河北省遵化人常明到北京市某区开采铁矿。常明为多出矿石,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雇佣挖掘机将6503平方米林地毁坏。 案发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责令其3个月内恢复被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97554元。因常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义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关 键 词:
常明
《森林法实施条例》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刑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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