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之立法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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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启俊,周后有.我国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之立法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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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启俊 周后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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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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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社科基金“百人工程”课题(05BR0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反腐败法制的完善》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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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1条规定了有关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包括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犯罪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与之相比较,我国有关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尚存差距,主要表现在:主体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贿赂的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行贿方式规定单一;对商业受贿犯罪贿赂的归属规定不明;入罪范围比《反腐公约》窄。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修正罪名;完善体系;扩大贿赂的范围;扩大行贿罪的行为方式;取消有关数额的规定,将数额犯修改为情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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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腐公约》 私营部门 商业贿赂犯罪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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