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条为落实强制免疫措施,规范动物免疫工作,加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农业部第13号令《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证明和免疫档案。第三条凡国家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均须建立免疫标识制度。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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