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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房比后房高不构成相邻权的侵害
作者姓名:周辉
作者单位:峡江县人民法院
摘    要:原告伍兴华与被告廖细芽住房均座西向东,廖细芽住房位于伍兴华住房东面,间隔约15米。经批准,廖细芽浇铸项层楼面。伍兴华走到廖细芽的楼上,称廖细芽楼梯间的遮雨棚高度超出其住房高度,要廖细芽想办法解决,否则不能施工。廖细芽不允,两人发生争执,伍兴华便扳廖细芽房屋上的砖阻止廖细芽施工,之后双方家人发生斗殴,致多人受伤。

关 键 词:相邻权 原告 被告 侵害 受伤 住房 构成 办法 批准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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