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诉讼应诉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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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岚,陈玲.林业行政诉讼应诉对策[J].江苏绿化,2001(5):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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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岚 陈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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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邮编:21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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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林业行政机关担负着对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作为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充当被告的角色,处于应诉的地位。为了在林业行政诉讼中变被动为主动,林业行政机关除了熟悉林业法律法规以外,还必须掌握诉讼法的一些规则,尤其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定。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与人、证据、审判程序、执行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归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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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林业行政诉讼 对策 林业法律法规 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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