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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谢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如何定性[J].新疆林业,2008(1):18-18.
作者姓名:谢斌
作者单位:和静县公安局巩乃斯林业派出所
摘    要: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应定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关 键 词:野生动物制品  国家重点保护  非法收购  出售  濒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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