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森林管护开发承包所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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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蔄丽,唐利君.国有森林管护开发承包所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J].吉林农业,2012(8):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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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蔄丽 唐利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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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汪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吉林省汪清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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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吉林延边林业集团下属的11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率先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森林管护开发承包经营,即将国有森林中可开发利用的林副特产资源承包给林业职工,由其在管护森林的同时,开发利用林副特产资源。主要承包项目有红松果采集、林蛙养殖、松茸采集等。之后,吉林森工集团下属各森工企业以及各县市林业局也都对所辖林区的林副特产资源采取了这种承包经营形式。目前这种承包方式在林区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产生了较为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但从实践上看,这种承包在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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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森林 法律依据 法定程序 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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