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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虽有约定也不必支付违约金
引用本文:颜梅生.农民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虽有约定也不必支付违约金[J].油气储运,2009(1):33-34.
作者姓名:颜梅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摘    要:2008年5月10日,农民工李惠与东方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惠在东方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无论是李惠还是东方公司,如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支付给对方五万元违约金。此后,因李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工资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遂于2008年8月9日向东方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提出将在次月12日离开东方公司,但遭到东方公司的坚决拒绝。10月15日,李惠见东方公司固执己见,便悄悄离去并供职于另一企业。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农民工  违约金  约定  会计工作  东方  工资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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