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珍稀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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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宪章.破坏珍稀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完善[J].森林公安,2005(2):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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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宪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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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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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的通过无疑使我国林业刑事立法有了最新的重大进展,尤其是对破坏珍稀植物资源犯罪行为,在《刑法》原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将保护的范围由珍贵树木扩大到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二是在犯罪手段方面,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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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坏珍稀植物资源罪 立法完善 犯罪对象 刑罚幅度 《刑法》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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