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田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主体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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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鹏.我国农田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主体制度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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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 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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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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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农田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现有关于农田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分散、责任主体混乱。在未来制定的《土壤环境保护法》中,可根据现有土地权利体系,适当弱化人民政府的主体地位,强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增加社会服务组织的主体地位,农田土壤污染防治以农业生产经营者为实施主体、以人民政府为监督主体、以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力量,在主体制度中明确权利义务责任。为保证农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主体制度的实施,国家应当从农业财政、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农资市场和农业保险五个方面给予政策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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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田土壤 农业生产经营者 法律主体 国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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