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上接2002年第3期第28页)第九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三包有效期限计算的规定。 (2)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均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本规定或本规定附件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规定的三包有效期期满之日(含当日、下同)止。例如,开具发货票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三包有效期为1年,则期满之日为1999年9月1日。 (3)三包有效期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4)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因无修理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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