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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行政执法讲座 第20讲 农机行政复议
引用本文:秦海生,刘司法.农机行政执法讲座 第20讲 农机行政复议[J].中国农机监理,2005(3).
作者姓名:秦海生  刘司法
摘    要:四、申请与受理(一)申请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消除障碍后的10日内,可以延长申请期限。延长期限和申请是否准许,由农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农机行政管理相对人已就有关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再申请复议。在申请复议已受理时,法定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2、申请复议的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农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农机行政管理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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