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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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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55、监督种子质量可以行使哪些职权?《种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因此,种子质量的监督部门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种子管理人员不仅行使《种子法》赋予的职权,同时应当执行《产品质量法》,行使《产品质量法》赋予的职权。

关 键 词:种子质量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知识讲座  《产品质量法》  《种子法》  监督部门  种子管理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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