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编辑同志:我儿子今年11岁,是小学四年级学生。去年10月,我儿子在学校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相互嬉闹玩耍,结果我儿子不慎摔倒在地,致右臂骨折,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事后,我要求该同学的家长及学校予以赔偿。但学校说伤害是由我儿子及其同学的行为导致的,应由其家长赔偿。校方的说法是否有理?读者:张某张某同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是教育管理者,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因此,对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责任。根据你的介绍,你儿子是因为与同学嬉闹导致摔伤的,因此双方对后果的发生都存在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双方监护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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