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述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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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封德平.法律关系客体述要[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2):123-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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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封德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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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61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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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标的和标的物在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中大量被使用,但使用得比较混乱。通过清理,本文认为“标的物”是“标的”的一种形态,而“标的”又仅是“客体”的一个局部。并非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有“标的”,即使有“标的”也不一定有“标的物”。法律关系客体和标的的具体表现是多样的、发展的,没有必要固守已有的类型,物、行为和精神成果是其典型形态,但并不排除人之身体,人之姓名、肖像,甚至人之某种权利等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标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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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关系客体 标的 表现形态 |
文章编号: | 1008-7540(2007)02-01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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