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护他人造成第三人损害,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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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包律.为救护他人造成第三人损害,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J].新农村,2005(10):2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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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包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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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简介]一天,大李村王某将自家的谷子晒在谷坪上后进县城办事.在他走后天气突然发生变化,眼看就要下大雨了.邻居李某见状,赶紧通知王某家人收谷,但王某家中无人,李某见同村村民杜某的毛驴拴在一边,旁边还有杜某的木车一辆,便上前牵驴套车,主动将王某家的谷子装车收入谷仓,在收最后一车时,由于雨大路滑,毛驴一时失蹄将左前腿扭伤.后来,李某向杜某、王某说明情况,杜某要求李某承担毛驴的治疗费用,并支付一定的车、驴使用费,而李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帮王某做事,这笔费用应由受益人王某承担.而王某则坚持认为,自己并未委托李某为自己收谷,李某的行为完全是其自作主张,与自己无关,因而表示不愿承担这笔费用.三方争执不下,杜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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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赔偿责任 损害 人造 救护 发生变化 人民法院 毛驴 费用 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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