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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旗种子执法不力的原因及对策
引用本文:刘玉金,李梅.浅析我旗种子执法不力的原因及对策[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5(Z2):6-7.
作者姓名:刘玉金  李梅
作者单位:1. 乌拉特中旗种子管理站,内蒙古,海流图,015300
2. 巴彦淖尔市种子管理站,内蒙古,临河,015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12月1日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也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种子法》和《种子条例》的相继颁布实施对于保护种子选育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整顿种子市场秩序,净化种子市场等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开创了我旗种子事业的新纪元.通过4年多的种子执法实践,我感觉到种子执法不力现状仍然存在.在表现形式上有,现场主动检查次数少、难度大、大案化小案、处罚变警告,"限期改正"成了最常用的结案用语,致使有些人钻了空子逃脱处罚,在某些地方形成执法真空.究其原因主要有:

文章编号:1007-0907(2005)07-0006-02
修稿时间:20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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