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县级种子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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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谈立新.搞好县级种子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J].种子科技,2003,21(6):334-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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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谈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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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榆中县种子管理站,甘肃,榆中,73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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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种子执法主体不清、责任不明、软弱被动的局面,在规范种子市场、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慑作用。但在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对基层第一线的执法工作影响很大,亟待解决。在此,根据种子行政执法的特点,结合我县的行政执法实际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1健全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水平《种子法》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作物种子执法的主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管理机构执法,也可以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无论哪种形式,种子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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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种子行政执法 《种子法》 执法体制 执法水平 |
文章编号: | 1005-2690(2003)06-0334-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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