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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县级种子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引用本文:谈立新.搞好县级种子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J].种子科技,2003,21(6):334-336.
作者姓名:谈立新
作者单位:榆中县种子管理站,甘肃,榆中,7301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种子执法主体不清、责任不明、软弱被动的局面,在规范种子市场、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慑作用。但在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对基层第一线的执法工作影响很大,亟待解决。在此,根据种子行政执法的特点,结合我县的行政执法实际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1健全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水平《种子法》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作物种子执法的主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管理机构执法,也可以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无论哪种形式,种子管理机…

关 键 词:种子行政执法  《种子法》  执法体制  执法水平
文章编号:1005-2690(2003)06-0334-03
修稿时间:20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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