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海洋伤熊案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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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利华.对刘海洋伤熊案的思考[J].森林公安,2002(5):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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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利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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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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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2月24日,大学生刘海洋因伤熊案被警方拘留。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刘海洋对动物怀有浓厚的兴趣,为了证实狗熊是否嗅觉灵敏,他先后两次向北京动物园熊山投掷装有浓酸、火碱的饮料瓶,造成3只黑熊、1只马熊和1只棕熊严重灼伤,失去正常的生活能力。黑熊、马熊和棕熊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然而,司法界在对刘海洋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却产生了争议。观点一,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41条,构成非法杀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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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刘海洋伤熊案件 野生动物保护 公安机关 刑法 绿色环保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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