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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使用“野坝子”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
引用本文:周国君,周贤森.再谈使用“野坝子”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J].蜜蜂杂志,2002(12):9-10.
作者姓名:周国君  周贤森
作者单位:1. 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系,福建 泉州 362011
2. 福建省南安市政府法制办,福建 南安 362300
摘    要:黎明在《“野坝子”商标该不该受法律保护》一文 (见《蜜蜂杂志》 2 0 0 2年第 4期 )中 ,对“野坝子”商标应不应该受法律保护提出质疑。笔者认为 ,答案是明确的 ,毫无疑义的。“野坝子”商标是注册商标 ,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然而 ,本案的关键不是“野坝子”商标应不应该受法律保护 ,而是被告使用“野坝子”字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笔者认为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 ,在野坝子蜂蜜包装上使用了“野坝子”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其理由补充如下 :商标的显著性是直接关系到商标是否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关键因素 ,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商标显著性的保护。商…

关 键 词:野坝子  字样  商标侵权  商标注册
修稿时间:200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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