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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对虾生产安全监控体系应对欧美新法规
引用本文:李晓川.健全对虾生产安全监控体系应对欧美新法规[J].中国水产,2004(12).
作者姓名:李晓川
作者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摘    要:我国对虾出口在最近几年受到欧美等进口国的多次禁令或限制。90年代中后期美国HACCP法规(21CFRPart123)和欧洲议会指令(91/493EEC)等相继实施,欧盟对我国水产品发出二次禁令,虽于今年解除禁令,但当时事态之严峻,我国水产业经济损失之巨大,尚记忆犹新。我国出口到美国的虾类产品也曾有在海关被拒。欧美的水产品安全法规的要点在于:要求产品出口国和生产者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使管理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增加了水产品出口的难度和经济成本。养殖产品的监控则是焦点之一。那么,在我国对虾养殖生产中如何实现监控,如何有效健全我国对虾生产安全监控体系以有效应对欧美新法规,提升我国养殖对虾出口能力。为此,本刊编辑部特邀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晓川主任撰文,以期对此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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