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土流失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的情形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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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德文. 论水土流失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的情形设定[J]. 中国水土保持, 2018,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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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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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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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央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水土流失生态损害是生态环境损害的重要内容之一,应根据中央确定的问责条款,细化水土流失生态损害的具体情形。水土流失生态损害应以水土保持功能作为判别的基础和条件。探索了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8种具体情形,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5种具体情形,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和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责任的7种具体情形,以及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干预执法司法、篡改监测数据等5种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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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土流失 生态损害 情形 设定 责任 追究 |
On Case Setting of Accountability of Soil and Water Loss Ecological Dam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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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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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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