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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
作者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摘    要:农办医函2012]43号浙江省畜牧兽医局:你局《关于请求对<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适用进行说明的函》(浙牧发函2012]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与动物检疫对象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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