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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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单守林,刘浩,冯进华.畜禽养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J].北方牧业,2012(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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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单守林 刘浩 冯进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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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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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接上期)六、动物检疫类(十六)出栏畜禽产地检疫《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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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产品 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 产地检疫 畜禽养殖场 野生动物 动物疫病 运输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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