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其他类机动车驾驶证增驾关系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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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见闻 李军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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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与此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由此明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行政许可范围内,农机部门办理拖拉机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拖拉机驾驶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警察部队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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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 公安机关 农业机械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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