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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畜胚胎是指用人工方法获得的早期家畜胚胎,包括体内受精胚胎、体外受精胚胎和克隆胚胎。第三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家畜胚胎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胚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家畜胚胎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家畜胚胎生产第五条基本条件(一)凡生产胚胎的单位必须具有胚胎采集和质量检测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制作胚胎的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必须满足胚胎生产的技术要求。(二)家畜胚胎生产者能够提供齐全的供体档案和技术资料。第六条技术人员(一)家畜胚胎生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大

关 键 词:家畜 胚胎 生产经营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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