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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户口未迁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作者姓名:
谈建平 曲阳华
作者单位: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410007,410007
摘 要:
问:1998年,我与县城某企业技术员结婚。因为丈夫单位效益欠佳,没有建造家属住房,所以我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我也一直住在娘家。2002年,村民委员会收回了我正在承包的耕地,并且不给我补偿费用。请问,村民委员会的作法对吗?
关 键 词:
《婚姻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村民委员会 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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