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合作社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政府也日益对合作社发展表现出从主体化到载体化的期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通过“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也成为乡村振兴战略中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手段。然而,合作社的迅速发展未能消除人们对合作社“异化”的争议,规范化建设成为合作社发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