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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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施春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1):4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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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施春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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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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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所谓“权力机构”,即意味着合作社的一切重大问题,由该机构作出决策。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决定”重大事项,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方面作出决议,而非“制定”和“执行”,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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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民专业合作社 执行机构 权力 咨询机构 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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