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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引用本文:施春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1):45-47.
作者姓名:施春风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所谓“权力机构”,即意味着合作社的一切重大问题,由该机构作出决策。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决定”重大事项,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方面作出决议,而非“制定”和“执行”,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执行机构  权力  咨询机构  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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