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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在乡土社会所处的困境及其功能弱化——安徽乡村民事纠纷的调查报告
作者姓名:王珂珂
作者单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合肥230000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 , 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社科项目
摘    要:在社会大转型中。中国农村民事纠纷与城市纠纷相比,具有主体的熟知性、类型的多样性、利益冲突的易激性等特点,这些特定的因素决定了乡土社会纠纷与现代诉讼制度之间冲突的必然性。对乡土社会的调查和深入的实证研究表明:诉讼在解决农村民事纠纷实际运作中确实也发生了某种偏离:一方面各种纠纷在新的经济背景下愈演愈烈,而现代化法律话语的诉讼却无法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途径,在乡土社会中诉讼及支撑诉讼的现代性法律知识和制度已被抵御、蜕变和整合。而ADR的灵活性、简易性、非对抗性、多样性等特性恰恰使其在解决农村民事纠纷时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代表国家权力的诉讼应当仅仅是解决乡土社会民事纠纷以达到社会和谐的其中一个途径.在ADR视野下构建中国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极具合理性和可行性。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农村民事纠纷上仍有很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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