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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畜、家禽,畜禽产品同《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为:一类:口蹄疫、炭疽、蓝舌病、牛瘟、牛肺疫、非洲猪瘟、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鸡瘟(A型流感)、非洲马瘟。二类: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猪丹毒、猪肺疫、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流行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羊痘、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雏白痢、鸭瘟、小鹅瘟、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兔魏氏梭菌病、兔螺旋体病、兔出血性败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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