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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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合讲 武合金 任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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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菏泽 274000;2. 北京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3.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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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检验合格证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以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修订前的《种子法》)就没有再重复规定种子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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