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商应负种子检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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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合讲,武合金,任晓东.种子生产商应负种子检验责任[J].种子世界,2017(1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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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合讲 武合金 任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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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菏泽 274000;2. 北京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3.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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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情简介原告、被告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水稻甲品种授权生产经营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区域生产经营水稻甲品种种子,还约定被告将与承约方签订的《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的全部债权债务转让与原告,2011年预约生产的200万斤水稻甲品种种子由原告收购。2011年7月4日,被告、原告、承约方签订了《2011年水稻甲品种预约生产合同移交协议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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