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令改正在种子执法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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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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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 哈尔滨 15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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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最终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状态。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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