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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寄放在人家 咬伤人须同担责
引用本文:吕志豪,刘康学.狗寄放在人家 咬伤人须同担责[J].农家顾问,2007(9):64-64.
作者姓名:吕志豪  刘康学
摘    要:河南固始县丰港乡桥沟街任照明开有一家农机店。2006年5月18日,其妻哥高习付将其家的一条狗存放在任店的后院内即有事离开,狗未拴。同日.李店乡周圩村村民刘德书到农机店购买农具,当其从店内进入后院时,被狗咬伤左腿。

关 键 词:咬伤    固始县  农机  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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