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
摘    要:<正>(山东省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报酬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