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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瘟疫仔猪造成损失要担责
引用本文:严有根,李珠云.出售瘟疫仔猪造成损失要担责[J].今日农村,2001(Z7).
作者姓名:严有根  李珠云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摘    要:2000年 10月 6日上午,江西省上高县翰堂镇下山村农民卢小文和吴月平将他们从湖北省黄横县白洁乡购进的一批仔猪中的 28头用汽车拉到本县的思泉铺交易市场出售,经该镇防疫检疫站人员对仔猪的检验,认为仔猪怕冷、拉肚子、精神不振,是有病的表现,因此,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勒令卢、吴俩人把仔猪运走。到了中午 12时许,欲在市场上购仔猪的李中友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卢、吴俩人,经从中撮合,李中友同意购买。买卖双方议定,以每头 38元的价格,从 28头仔猪中选购了 20头,计币 760元。李中友购买了仔猪支付了猪款后,卢、吴俩人讲,如果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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