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房比后房高不构成相邻权的侵害 |
| |
作者姓名: | 周辉 |
| |
作者单位: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原告伍兴华与被告廖细芽住房均座西向东,廖细芽住房位于伍兴华住房东面,间隔约 15米。经批准,廖细芽浇铸顶层楼面。伍兴华走到廖细芽的楼上,称廖细芽楼梯间的遮雨棚高度超出其住房高度,要廖细芽想办法解决,否则不能施工。廖细芽不允,两人发生争执,伍兴华便扳廖细芽房屋上的砖阻止廖细芽施工,之后双方家人发生斗殴,致多人受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廖细芽经批准建房,且不妨碍原告伍兴华相邻权的行使。伍兴华以廖细芽建房不符农村习俗 (即前房高度不能超出后房 )为由阻止施工,从而引发斗殴纠纷,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在纠纷中…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