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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 责任仍须承担
引用本文:郑小兵.担保合同无效 责任仍须承担[J].今日农村,2001(17).
作者姓名:郑小兵
作者单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99年4月,李某因做生意需要向乡信用社贷款6万元,信用社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某遂找到其在乡中学当副校长的哥哥,要求他用学校的公章在担保协议上盖个章,李某的哥哥同意了。但2000年10月,李某的贷款期限已到,却还不起贷款本息。为了收回其余的贷款本息,乡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乡中学承担连带责任,偿付其余的贷款本息。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乡中学对乡信用社的担保合同无效,但仍判决被告乡中学在李某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承担40%的责任。被告乡中学对此事不理解,既然担保合同无效,为什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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