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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具有法定理由
作者姓名:刘学胜  刘艳
作者单位:《中国农资》;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
摘    要:<正>本期案例: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成本的提高,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开始打起了"试用期"的歪主意。约定较低的试用期工资报酬,待试用期快结束时,以种种理由为借口,将劳动者辞退,试图以此逃避法律责任,降低用工成本。那么,这些无良业主的"如意算盘"能否得逞呢?2009年7月1日,某网络公司与陈某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止,岗位为系统运维管理员。双方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转正后的月工资3500元。8月26日,某网

关 键 词: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网络公司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工资报酬  法律责任  每月工资  不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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