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具有法定理由
作者姓名:
刘学胜
刘艳
作者单位:
《中国农资》;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
摘 要:
<正>本期案例: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成本的提高,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开始打起了"试用期"的歪主意。约定较低的试用期工资报酬,待试用期快结束时,以种种理由为借口,将劳动者辞退,试图以此逃避法律责任,降低用工成本。那么,这些无良业主的"如意算盘"能否得逞呢?2009年7月1日,某网络公司与陈某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止,岗位为系统运维管理员。双方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转正后的月工资3500元。8月26日,某网
关 键 词:
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网络公司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工资报酬
法律责任
每月工资
不胜任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