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电缺氧对虾死光 抢修不及供电公司有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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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闵依亭,张红烈.断电缺氧对虾死光 抢修不及供电公司有责[J].农村百事通,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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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闵依亭 张红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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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王某养殖的白对虾因供不上电缺氧全部死亡,2005年6月17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某供电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3万元。2004年7月3日,受“蒲公英”台风影响,被告供电公司为王某提供三相电的线路出现短路,导致王某为养殖南美白对虾的鱼塘内增氧的电机全部烧毁,对虾因缺氧基本死光,损失惨重。王某要求供电公司赔偿3.8万元,但供电公司以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太仓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台风虽系不可抗力,但被告作为供电企业,应及时关注和了解气象信息,做好供电线路的巡查与检修等防范工作,事发当日,更应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制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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