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产品加工企业出厂检验和政府监管人员的博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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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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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质量院;伊犁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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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些年来,我国为了加强食品的管理工作,对预包装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六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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