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为为 何有两种结果——读《湖南林业》今年第5期“政法园地”有感 |
| |
引用本文: | 杨正权.同一行为为 何有两种结果——读《湖南林业》今年第5期“政法园地”有感[J].湖南林业,2002(9). |
| |
作者姓名: | 杨正权 |
| |
摘 要: | 湖南林业杂志社:《湖南林业》杂志今年第5期“政法园地”刊发了两篇文章:第1篇题为《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该如何认定?》说的是通道县某镇一个体木材经营户周某在同吴某联系购木材一事后,吴某便找到丙买下他们的青山并以丙的名义打了申请采伐的报告,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吴某擅自雇请他人对其所买下的山场进行砍伐。该报道的作者杨添川认为吴某的这种行为应定盗伐林木罪。第2篇报道题为《肆意滥伐松树判刑!》说的是会同县一农民甲买下乙兄嫂两户责任山上的松树,并以乙的名义写出了申请采伐的报告,但在未等林业主管部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