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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2月1日起施行
摘    要:《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已经由河北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为总则、规划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计31条。《规定》明确,湿地保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规定》规范了湿地保护措施。林业部门要定期进行湿地资源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防洪等规划相衔接;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湿地的设定及采取的相应保护措施和保护湿地的禁止事项也都在《规定》中予以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在湿地内擅自采砂(石)、取土、采矿和过度放牧、捕捞,禁止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关 键 词:湿地保护工作  河北省  统筹规划  社会发展规划  联席会议制度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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