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刊讯: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月28日联合发文,针对各边境口岸陆续接到部分欧盟动物性饲料产品要求过关一事,做出规定。文件指出:此前,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但仍有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陆续抵达各进境口岸,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做如下处理: 1、对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做退回处理;对不能做退回处理的做销毁处理。 2、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进口单位,请与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海关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处理通知办理移交、结案手续。 3、销毁处理(处置)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场所、设施由进口单位负责联系,但须经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认可。 4、做销毁处理(处置)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须在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5、销毁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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