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土地被改变用途发包方可否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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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家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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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编辑同志:2016年1月,村委会与本村的胡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8公顷荒地发包给胡某经营,每亩每年承包费40元,承包期为25年。合同签订后,胡某除了在3公顷荒地上种上经济林外,其余土地一直闲置着。2018年4月起,胡某开始在荒地上挖土出售,导致部分地块的土壤层遭受严重破坏,有的地块甚至被挖到10多米深。村委会多次制止无果,胡某的违约行为已致承包经营的目的无法实现。村委会主张解除承包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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