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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林业和森林工业的结合
引用本文:Jerzy Knothe ,林韵芬.波兰林业和森林工业的结合[J].绿色中国(A版),1983(1).
作者姓名:Jerzy Knothe  林韵芬
作者单位:中国林科院林经所
摘    要:林业和林产工业之间,可以是简单的、松散的买卖关系,也可以是长期合同的、密切的协作关系。只有当林业企业有了自己的加工能力或者森工企业有了林地且自己经营森林时,林业和森工这两个部分才结合在同一个组织中。这种合作和交换,可以缓和森林资源管理与木材加工业之间的矛盾。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波兰的林业和森林工业曾经结合在一起。那时,全国林地面积有900万公顷,其中国有林260万公顷。初期,国有林常以立木卖给商人或木材加工厂,把开发森林资源和国营木材加工企业的经营权长期租让给别人。由于租让过程中营林单位失去了来自森林经营的大部分盈利,所以,这种做法不经济。三十年代,出现了一种新的经营概念,即国有林要成为政府的重要财产之一。国有林开始全部自行采伐,国有制材厂也从租贷者手中收回经营权,国营制材厂和胶合板工业得到了扩大,并实现了现代化,还设立了原木运输、贮木场作业和成材出口的专门机构。这种机构在国内市场中也日益起重要的作用。在国家林业部门直接领导下,出现了林业和森林工业相结合的体系,或称为“联合体”。结果,盈利增加,出口增长,改善了国有林管理,提高了经济效果。然而,由于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这种统一的体系中断了。战后,从恢复国民经济的观点出发,在林业和森林工业部门中讨论了林业和森林工业的组织形式,于是又产生了林业和森林工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波兰的社会制度发生了变化,有了实行这种体制的有利条件。国家接收了以前属于大地主的森林和大部分森林工业企业,逐步发展了新的林业和森林工业联合体。1956年,联合体中有国有林670万公顷,还购买了农民190万公顷小块林地。联合体中包括了国营制材工业、人造板工业、家具工业、制浆和造纸工业、火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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